我省自1998年开始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但目前为止仍有部分城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取标准普遍较低,或者计价方式不尽合理。为此,《通知》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等城市于2005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其他城市于200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的城市,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应于2005年底前开征,平均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尚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在2006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
有部分市民会担心,一旦污水处理费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费用是不是也会“水涨船高”呢?据了解,像杭州这样的城市,目前居民生活用水、非经营性用水、经营性用水已经分别收取了每立方米0.5元、0.6元和0.7元的污水处理费,而每立方米0.8元是一个平均值,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上调的幅度还是相当小的。大家可以放心的是,《通知》特地要求,对于涉及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开征和调整,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调价方案对困难群众影响较大的,要采取相应的减免优抚措施。
《通知》强调,要尽快改变不分对象、不分污染程度,按统一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行按用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收费的办法。各地要重点提高工业污水,特别是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来源:浙江日报,2005-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