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活动,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呈逐年下降趋势。
近年来,安徽省境内开工建设了一大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为在发展全省水利水电事业的同时,加强全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水利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皖水农[2005]34号),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1)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带头遵守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各项水土保持行为,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2)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所辖范围内的在建、拟建水利水电项目(包括堤防、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城市防洪、渠系配套、供水、中小水电开发、电气化、以电代柴等)工程进行逐一登记、分类清理。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须依法编(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对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临时措施);(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及时对所辖范围内的水利水电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通(汇)报,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省级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厅规划计划处、基本建设处、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和省水利规划办公室等处室和单位,在审批(查)主体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不予批复;在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后续阶段应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的规定,核定水土保持投资(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中,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4)省级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保持有关规费;市级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保持有关规费;县级立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保持有关规费。(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全面落实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利水电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6)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按照水利部第十六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已完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检查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
(来源:安徽水利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