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业中国10月11日讯)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的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将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据悉,符合免征排污费条件者,9月15日起,可持合肥供水集团出具的污水处理缴费单、合肥市城市污水管理处出具的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有效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环保分局申请免征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来源:中国纸业网,200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