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业中国10月11日讯)10月9日,记者从全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城市供水面临着5年来一次新的调整,从10月份抄见表量执行新的水价标准,分别对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5类水价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同时,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将居民用水量多少和水价高低直接挂钩。
新的水价调整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20元/立方米(含转供水)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40元/立方米计收;13至20立方米部分(含20立方米)按2.10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80元/立方米计收。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餐饮业等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2.30元/立方米调整到3.20元/立方米。洗浴中心等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2.30元/立方米调整到7.50元/立方米。以上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
据了解,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的前提必须是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用水户,我市约有6万余户居民使用自来水,从2003年6月开始,我市开始在市区逐渐推行一户一表改造,如今已有近半数城市居民实行了一户一表改造。同时,这次水价调整充分考虑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城市低保户,采取基本用水量以内水价不作调整的方法,即凭民政部门的低保证,城市低保户的基本生活用水量(12立方米/月户)仍按原来的1.20元/立方米执行。
(来源:商丘日报,作者:吴亚珉,2005-10-10)(晓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