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青海省力争解决农牧区1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村社自来水供水入户率达到60%,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8%,供水标准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0年,使城乡饮用水全部达到安全或基本安全标准。继今年上半年全省率先将饮用水安全列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后,本月,省政府办公厅又发出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青海省137万农牧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得到解决,重点城镇供水管网得到了改造,供水质量和保证率得到提高。但是,目前全省农村牧区仍有173万人的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等水质问题,一些地区水源枯竭、供水设施老化失修,有些城镇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水质。 针对这些问题,今年上半年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原《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办法专门增加了《饮用水安全保障》一章,在全国率先把饮用水安全保障列入了法规。
此次通知明确,以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深入开展饮水安全普查,抓紧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加大对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投入,优先解决对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把城镇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水许可制度,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严格入河排污许可制度,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严厉打击直接向江河湖库排污的违法行为。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应急水资源储备体系,制定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保障系统。
(西海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