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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认为哈尔滨停水事件中民事赔偿难以实现

http://www.waterchina.cn 2005/11/23 中国水网

  哈尔滨全城停水四天对人民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专业媒体,中国水网一直关注此事件。今天上午,中国水网就此事件电话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振锋博士。
  支博士认为由于政府部门尚未公布吉林石化爆炸、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具体细节,只能根据目前媒体公布的情况来谈问题。他认为吉林石化爆炸案中,该公司本身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其环境污染造成哈尔滨停水的情况来看,形成侵权事实,它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国家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因而应当对国家进行赔偿;造成全城百姓饮水危机,应当承担民间赔偿;造成企业用水困难,还应当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先例,此事件情况又相当复杂,所以具体的赔偿问题在实行过程中有很大的难度。首先,吉林石化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范围仅限于其赔偿能力之内,而此次哈尔滨停水事故中涉及到全城300万人的饮水不能保障,还有大量的企业用水完全停止,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吉林石化整个公司的资产也未必能够赔偿这些损失。其次,谁来主张赔偿?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原告主体也面临问题,是以哈尔滨市政府作为原告,还是以哈尔滨市的居民或者企业为原告?
  从法律上来讲,吉林石化完全负有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和对哈尔滨市及其他受影响的沿江居民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从实际来看,民事赔偿的可行性较小,在如此重大的事故面前,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可执行能力是有限的。另外,从松花江的流域范围来看,它将流入俄罗斯境内,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还将面临国际纠纷。(根据中国水网从其他渠道得到的消息,外交部发言人已就此事表示中国政府当局是本着以民为本的精神,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一旦出现跨界流域的饮水污染问题)
  由于以上问题,哈尔滨停水事件实现真正民事赔偿的可能性不大,支博士认为可以比照自然灾害的解决方式以各级政府为主对当地居民企业进行帮助。
  另外,支振锋博士非常关心当地老百姓目前的饮水问题,尤其是外来务工者及无当地户口的其他人员的饮水安全问题。政府部门在出面解决困难的时候,是否会考虑到这些弱势群体的需求?
  (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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