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也要缴纳污水处理费了!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市明天起向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特种用水按排污计量装置读数每吨1.00元,经营性用水每吨0.75元。市区征收范围:在市区范围内,凡不是由扬州自来水总公司直抄直收的各类用水,且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排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农民生活用水不在此征收范围内。我市此项征收工作由市排水管理处组织实施,各县市征收方法由各地自主确定。
据悉,污水处理费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将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根据《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可根据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从所征收的处理费中,按不超过征收额的1%的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此外,自备水源用户自己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排入自然水域标准的,可以免收或减收污水处理费。
【名词解释】
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下水或地表水作为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见习记者 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