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水,违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取水工具,按照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按现行综合水价的12倍收取水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排放污水、工业废水;旅游船只、餐厅和娱乐场所排放污染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拆除河道堤防、坝埝和已封堵口门。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