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国际水协主席迈克尔·罗斯先生参加上海水务论坛后,在他下榻的酒店接受了本刊专访。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科技委主任宋仁元先生、高中先生采访时在座。
罗斯先生首先简单介绍了英国城镇水业私有化的情况。罗斯先生说,英国近200年的城镇供水历史,议会制度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城镇政府如果允许任何企业或个人进入这一行业,都要先征得城镇的议会批准。
当初,尽管英国面积小、人口少,仍陆续成立了上千个水厂。后来渐渐有一些合并,约在1947年左右形成了10个主要供水区域。由于水厂都经议会批准,后来都变成国有,出现了臃肿庞大的管理机构,以泰晤士水务为例,当时就有90个董事,这样很难做事。
1982年,英国有了第一个依照公司法建立,按市场化、商业化运营的城镇供水企业。从此英国城镇供水业开始了市场化的运作,力图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至1989年,尽管还有一些供水企业由城镇市政当局管理,但英国出现了26家私有化公司,大批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源水和河流管理则由国家管理。
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事关民生。罗斯先生说,私有化后的最大议程是政府如何监管。当时英国设立了三个监管机构:一个是经济监管机构,一个是水质督察机构,再一个是环境、河流、排污的监管办公室。三个机构的高效运行确保私有化的规范化运作。
三个机构的工作是互相制衡和互相配合的。比如检测水质很废钱,水质督察不能收钱;经济督察则根据服务质量、投资、设备改善等等决定公司在今后几年里可以赚多少钱。经济监管机构监管公司是不是达到质量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好多钱还不能给你。整个一套制度通过各种法律程序制订,必须遵守,最终以一种制衡的监管方式使得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因为从法律上确定了所有的水行业公司必须服从政府监管,所以监管是有强制效力的。强制措施包括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及其强制实行,以至提起法律诉讼,直至取消营业许可。
罗斯先生透露,英国施行私有化以来,水质督察机构共发现三千多次问题,其中要求强制执行命令的只有四次,上法院的一个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一个没有。政府监管和企业运作形成良性互动,企业要获得利润,就必须服从规定,避免受罚,政府监管显得得心应手。
罗斯先生认为“胡罗卜”比“大棒”好。好多问题在政府监管机构提出强制措施和警告前马上解决,企业和政府互相配合,主动服从监管就是良性互动,比惩罚措施要好。政府监管机构在检查这些情况时很细致,跟一般的审计差不多,从取样到样品传送、到样品包装、到实验室、取样频率等都检测。同时,还要了解分析仪器对不对、分析人员有无经过培训等,好处在于不会有很多重复的工作,从根本上保证质量。
罗斯先生说,1989年后,取得最大的成功,就是有效的政府监管和有效率的私有化经营。目前的水质合格率和1989年私有化前比较起来大大提高,现在的不合格率是那时的7%。当然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比如,铁含量致使水管锈蚀,解决起来需要十年二十年时间。
水务公司服务指标包括很多方面,它们的改进花很多钱,但不改善则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就要求政府监管要内行,当然它们之间可以有争论,可以讨价还价。整个体制保证监管机构情况充分掌握,透明制度高,分工明确,紧密配合。经济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看管,督察监管机构在那方面看管,和水公司形成互动。比如,水业具有地方性自然垄断性,经济监管机构就要用一种比较竞争法,订共同的指标,包括顾客投宿、水的质量、使用的人、成本比较等。
罗斯先生强调,英国的具体做法不可以随便搬到任何一个地方,但是英国有一个很好的组织结构,有这种互相制衡和信息反馈的机制,使得水公司既保证质量又保证效率,可以值得借鉴。
罗斯先生说,在实施私有化前,英国基础设施包括水设施严重不足。私有化使得设施建设大大加快,质量大大增高,水价的提高也得到控制(水价涨幅为30%,如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际涨幅会达到120%以上)。
英国公司希望政府透明,将来才能对政府也好、公司也好、市民也好。
罗斯先生还说,在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100%拥有水公司,这个水权威机构,是市场化、商业化运营,是非盈利的,政府监管它,它对政府和市民负责,完全由法律和合同来规范,这种方式也是比较有意思的方式。景和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