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表明,对窃水单位和个人不论盗窃水量大小,一概采取“以罚代刑”的措施,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窃水者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为此,吉林省公安厅、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打击窃水违法犯罪的地方法规,为追究窃水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规定,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取水;绕越用水计量器具取水;故意干扰用水计量器具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时限继续取用地下水,均属窃水行为。对窃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内外勾结、为他人窃水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