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国家水利部到各省、市(区)以及有关市、州,区、县等地大都设置有水保、水政部门及其相应机构,为什么在内蒙古这些相应机构却刚刚成立?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水利厅常务副厅长徐荣同志。
他说,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横跨“三北”,属严重干旱缺水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是全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据最新的水土流失遥感资料显示,全区目前有79.29万平方公里土壤侵蚀面积亟待治理,侵蚀区涉及12个盟市90个旗县,而且地貌类型和土壤侵蚀类型多样,治理难度很大。特殊的地理条件和水资源条件,决定了水利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内蒙古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水利工作给予极大的关心和支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水利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内蒙古水利改革与发展中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水土保持和水行政执法机构不够健全,对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和水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内蒙古水土保持建设投资力度加大,治理速度也不断加快。但是,自治区的水土保持机构设置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形势和治理任务的不相适应却日趋明显。首先表现在组织协调机构不健全。国家主管部门水利部有水保司、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有关流域机构黄委会有水保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松辽委有农水水保处;海委有农水水保处。内蒙古12个盟市中,11个盟市有水土保持工作站;凡涉及水土流失的旗县均设有水土保持工作站。全区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干部职工近2000人,而自治区水土保持机构仅在水利厅设有水保处,人员编制仅为7人。显然,这对于组织协调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是不能适应的。从近年来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来看,由于机构不健全,全区的水保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受到了影响。
在谈及自治区水保机构的历史时,徐荣说,内蒙古的水保机构在20世纪50年代是比较健全的。195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局”,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厅局级;1957年4月,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局归内蒙古水利厅领导,工作人员最多时达280多人;1958年1月,自治区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山区建设和水土保持委员会”,“文革”期间,自治区水土保持局撤消;1972年1月,内蒙古革委会水利局下设水土保持处。之后,内蒙古水利厅就一直内设有水土保持处。2003年,自治区先后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再加上早已成立的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这就健全了内蒙古的水土保持机构。自治区水土保持局和水土保持工作站的成立,为全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切实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以及科研教育等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区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为自治区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徐副厅长接着说,近年来,随着《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利法规的深入贯彻执行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依法治国、依法治区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作为全厅法制综合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显得很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水利工作的深入开展,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因此,自治区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这标志着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水政监察总队集中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的配套法规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受水利厅的委托,具体承担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作。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的规定,对限额以上的取用上水户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依法保护由自治区负责管理的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全区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跨省区、跨盟市的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欣慰而振奋,激励而鞭策。徐荣的一席话,使我们感到内蒙古的水利工作正从又一个新的起点扬帆远航。
来源:中国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