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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市污水处理费将上涨0.2元 特困户可减免

http://www.waterchina.cn 2004/5/28 9:35:00 红网
2004年6月1日起,长沙市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

  红网长沙5月27日讯 (记者匡莉芳)5月27日,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共同宣布,长沙市从2004年6月1日起,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吨0.20元提高到0.40元,居民用水价格将从1.22元/吨上涨至1.42元/吨。

  根据湘价消[2004)54号文件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每户每月用水量计征,长沙市使用供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监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取水量计征,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代收。

  根据国务院“至2005年,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至2010年,省会城市等不低于70%”的目标,长沙市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预期目标中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率2005年要达到60%,2014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0%。为此,长沙市规划在近5年内还将建设5座污水处理厂,预计总投资约36亿元。五座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长沙市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124万吨/日以上。预计2010年长沙市用水量约172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将达75%左右。

  长沙市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02年12月起对全市居民和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征收,征收标准为0.20元/吨,2003年长沙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总额为5026万元。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40元/吨,预计年可征收污水处理费约1亿元左右。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暂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市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省有关部门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支出,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减免、截流、挤占、滞留、挪用,并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要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

  据悉,所有设市城市和“十一·五”规划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以下统称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凡是由城市企业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方式是按照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其用水量按抄表计算。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稿源:红网)(作者:匡莉芳)(编辑: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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