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收
《办法》规定,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容量口径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政会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收取水费同时代收污水处理费
《办法》规定,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办法》还规定,用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而对于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