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挥监管职能保护水环境
2004/3/6 8:30:00

  日前,天津市召开《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动员大会。天津市副市长崔津渡要求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崔津渡指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天津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天津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的重要标志,它对推动天津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区域环境质量辖区政府负责制的要求,担负起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的重大责任,加快所辖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项水环境保护治污项目的实施。各相关单位都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明确工作目标,认真研究和制定工作措施,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区县水利部门合理调度水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工业系统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崔津渡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执法,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利用法律的、经济的、市场的以及行政的手段,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于桥水库富营养化和北大港水库水质咸化的问题,加强重点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要认真研究解决汛期雨、污水混流排放等水污染问题,确保城市景观水体水质质量稳定和水质达标;要认真研究解决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浪费、水环境污染现象同时存在的问题,开源节流,增强防治,特别是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调整全市重点水污染源名单,实现动态管理。深入开展全市排污申报登记核查和环保执法稽查,要对医疗机构、工业企业、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禁磷情况、饮用水源和城市景观河道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所有超标排污企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干扰环境执法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