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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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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完善现行法律 加大力度防治水污染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8月29日讯)水环境愈加恶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对于拥有13亿人口、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来说,尽快合理解决这一重大课题显得尤为迫切。日前,由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学界、企业界等多方参与讨论、历经反复修改补充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到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以下请听详细报道:

  中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它所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基本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政府日益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了治理水污染的力度。然而人口的增长、工业化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使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水污染防治形势愈加严峻起来。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坦陈,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帐未清完、又欠新帐的局面。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首先明确要求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并加重了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它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消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审批。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从细化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这两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是这份草案着重修订的另一重要方面。它明确规定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介绍说: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有重金属、放射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为了进一步规范向水体排污的行为,修订草案还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等一系列措施。

  面对中国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存在极大隐患,特别是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这种局面,该修订草案做出四个方面的修改。周生贤说: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

  被不少专家称道的另一变化是,修订草案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如针对常见违法行为,它明确并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增加了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处罚手段。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还规定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汲取经验教训,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加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的内容。它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机构、事故报告和通告、结果监测、信息发布等规定。此外,该修订草案还补充了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内河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等。

  中国民众对这份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抱有很高的期待。一些业内专家认为,这份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水污染控制措施,这对于尽快扭转水污染问题不断加剧的趋势,以法律的手段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很重要的意义。

(来源:国际在线2007-8-29)(水业中国郭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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