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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僶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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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低只会怂恿违法者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8月30日讯)昨天,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通报了重庆、湖北、吉林等地的六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8月29日《北京晨报》)

  串通涨价最高可罚30万,在发改委的表态铿锵有力。在这之前,一些地方已经明确发布类似的讯息,比如,早在8月初,四川省物价局表示,串通涨价最高罚款30万元;8月10日,广州市物价局局长罗家祥也表示,串通涨价等价格垄断或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将被处以20万元罚款。

  串通涨价无论是罚款30万还是20万,其实都于法有据。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经营者若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则可处30万元罚款。

  笔者认为,串通涨价最高只罚30万,存在着巨大的隐忧。众所周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违法者屡屡铤而走险的强大底气。比如,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为何愈演愈烈,原因林林总总,但不可回避的一大原因即是,“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有的企业横下一条心,宁可交罚款,也不处理污水,究其原因,违法成本太低。社科院研究员常纪文就明确表示,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缺陷之一是,一些税和费的征收标准过低,改变不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修订环境保护法,迫在眉睫。 

  同样的道理是,串通涨价最高只罚30万,也隐约闪烁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缺陷。显然,对于一些串通涨价的经营者来说,30万元的处罚不可能伤筋动骨,比如方便面串通涨价,谋取的利益岂止30万计?对于一些垄断巨头来说,每一次的串通涨价获取的暴利更是天文数字,30万在他们看来简直连毛毛雨也不算。由此,笔者想到了在西方一些国家,对串通涨价的公司所施行的严厉惩罚。

  据8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在美国一法院对串通竞争对手抬高机票价格一事供认不讳,并接受美国法院开出的3亿美元巨额罚款。至此,大西洋两岸的反垄断机构——美国司法部和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从2006年初开始展开的针对多家航空公司的价格垄断调查,日前终于有了结果。该案的起因是,英国航空公司和维珍大西洋航空公司被指控联合操纵客运燃油附加费,大韩航空被指控与其他航空公司共同操纵客运航班机票价格。

  反观国内,有多少垄断巨头因擅自提价而被科以重罚?为提价不惜“逼宫”的垄断巨头有没有受到惩处?那些动辄与民争利的垄断集团有没有受到丝毫的惩戒?现实仿佛与我们开了玩笑,比如,涉嫌结成价格联盟的京沪快线,一意孤行地推行全价机票,又有谁对他们进行了训诫乃至惩罚,更不必说法律上的处置了。

  更耐人寻味的是,英航和大韩航空受到的3亿美元只是开始,针对个人的诉讼还在继续。英航前总裁克伍德、英航商业主管马丁·乔治和媒介主管伊安·伯恩斯等,都将在美国遭到起诉。不仅施以巨额罚款,而且对当事人提起个人诉讼,貌似苛责,实际上大有深意,只有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荒诞格局,让以身试法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捍卫法律尊严,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最终减少串通涨价的行为。

  值得欣慰的是,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已经表示,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偏小,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国家发改委正在考虑适当提高其罚款额度,并已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笔者认为,要想威慑和惩戒违法者,适当提高其罚款额度还不够,罚款的提高幅度不妨再大一点,并且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晨报》,2007-8-30)(水业中国网陆僶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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