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之水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将于200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苏州市供水办法》规定,我市将实行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将分设为三级保护区,集中式工业用水地表水源将分设为两级保护区。业内人士认为,这部具有苏州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政府规章的实施,将为苏州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福音”。
该《办法》规定,我市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集中式工业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于在各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和活动,《办法》分别作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其中,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都将被严厉禁止,包括航行、停靠非救援、执行水源保护等公务的船只;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设置各类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捕捞等渔业活动及禽畜养殖;排放各类废水、污水,倾倒、堆放各类废弃物;旅游、游泳以及其他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在明年2月1日前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排污口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据介绍,我市原有镇级小水厂75座。大量的镇村小水厂不仅造成重复投资和水资源浪费,而且水源水质与供水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该《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有鼓励发展区域供水和跨区域供水的职责,并规定在区域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禁止新建镇、村生活饮用水小水厂,现有的镇、村小水厂逐步改造或者关闭。在区域供水管网到达的城镇和农村集镇等地区,不得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办法》还对供水规划和建设、供水用水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苏州日报)